一个十七岁的女孩,被三个男人拖进山洞,两夜之后爬着回了家。她的哥哥替她报了官,凶手七天之内落网认罪。按理说,这是一个能有结局的案子。但她还是死了。死在公堂上,死在本该为她主持公道的人手里。
案发:七天破案,凶手落网
嘉庆十二年,也就是1807年,六月初一,傍晚。
山东栖霞县柳家庄。
柳开生从地里回来,发现母亲坐在门槛上,神色不对。妹妹柳英儿,去河边洗衣服,从中午就没回来。
天快黑了。
柳开生没多想,立刻往河边跑。到了那里,水还在流,衣服散在地上,木盆侧翻在一旁。人,不见了。
他沿河找了三五里,什么都没有。
当天深夜,柳英儿自己回来了。衣衫褴褛,浑身是伤。
她哭着告诉哥哥,傍晚洗衣时,从河边走来三个男人,将她强行拖走,关进附近一处山洞,前后两夜,对她轮番施暴。趁着他们睡着,她才摸黑逃了出来。
史书里只留下一句话,描述她回家时的状态——"两夜,爬伏回家,情节甚为可悯。"
爬着回来的。
柳开生看着眼前的妹妹,既心痛又愤怒。他做了一个在当时并不寻常的决定:去报官。
这件事放在今天理所当然,但放在嘉庆年间,并不是每个家庭都敢走这一步。原因很简单,在那个社会,女性遭受强暴之后,舆论不会把她当受害人看,只会说她"失贞"了。出了这种事,多少家庭的第一反应是捂住,遮掩,把姑娘送入空门,或远嫁他乡,就当没发生过。
柳开生没有选择沉默,这本身就需要很大的勇气。
栖霞知县李维棠接了案子,动作很快,当天就派了衙役和仵作展开调查。
柳英儿在问询中提到,三个凶犯都蒙着面,她看不清完整的长相,天也黑了,但有一点她记得很清楚:其中一人,左手缺了一根小指。
就凭这一个细节,七天之后,衙役在邻县一处赌坊里找到了一个左手缺指的闲汉。
此人名叫王二。
带到县衙,还没等审,王二自己就抖了起来,当场招认,把自己做的事情一五一十都说了,还顺带把两个同伙的名字也供了出来——一个叫宋二,一个叫毕昽子。
案子破了。凶手认罪了。两个漏网的也发了海捕文书在追。
按说,事情到这里,走程序定罪,等另两人归案,柳英儿的仇就报了。
但事情没有这么顺。
逼死:公堂之上,花季少女含冤自尽
王二认罪之后,县衙做了一个决定:要求受害人柳英儿出席公堂,与王二当面对质。
柳家当即拒绝了。
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嫌疑人已经认罪,证据已经充分,为什么还要让柳英儿当众出面?案件的细节一旦在公堂上公开宣读,等于是把这个十七岁女孩遭受的一切,在所有人面前当众展示一遍。这不是在为受害人主持公道,这是在二次伤害她。
柳家说,她不去。
但县衙不听。不仅把柳英儿传到了公堂之上,还当堂公布了案件的全部细节。那些她被拖进山洞、两夜遭受的一切,就这样在众目睽睽之下,被一字一句读了出来。
没有人知道那一刻她站在公堂上是什么感受。
史书没有记这些。
史书只记了后来发生的事:公堂审完没几天,柳英儿趁家人不注意,上吊自尽了。
死的时候,才十七岁。
后来嘉庆皇帝在朱批里亲自认定了这件事的因果关系,说得很清楚:"今柳氏自缢,系由该县差传对质所致。"
意思是,县衙传唤她出庭对质,是把她逼上绝路的直接原因。
柳英儿一死,母亲病倒,柳开生无法接受。
他认为妹妹的死,县衙脱不了干系。自己之前明确表示过拒绝,县衙执意要柳英儿出席,才酿成了这个结果。他决定,要为妹妹讨一个说法。
但他告的是本县县衙,不可能在本地告得通,只能往上走。
柳开生越过了登州府,直接跑到了山东按察使司,也就是臬司,去告状。
时任山东按察使,叫石韫玉。
申冤受阻:一个状元的荒唐批示
石韫玉这个人,来头不小。
乾隆五十五年,也就是1790年,他考中了当年的状元。历任翰林院修撰、重庆知府,后来升任山东按察使,是清代颇有名气的诗人和藏书家,和袁枚同一时代,齐名于当世。
一个状元,一个名儒,按理说断案应该有基本的是非判断。
但他接到柳开生的控告之后,写下了这样一段批示,收录在《清仁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一》里:
该氏不死于被奸之时,而死于奸夫获案之后,难保其非和诱同逃,羞愧而死。
这句话翻译过来,逻辑是这样的:
柳英儿没有在被强暴的过程中死去,偏偏在凶手被捕之后才死——这很可疑。如果她真的是被强暴的,当时就应该自尽殉节。现在凶手都抓了她才死,说不定是她自己勾引人私奔,眼看事情败露,羞愧而死的。
这不是司法判断,这是侮辱。
石韫玉把已经认罪的强奸犯称为"奸夫"——奸夫这个词,对应的是淫妇。凶手叫了奸夫,受害人就变成了淫妇。案件的性质,在他的批示里,从强奸案变成了通奸案。
更荒唐的是,他做这些判断,没有亲自提审,没有调查,没有传唤任何人——就凭空写下这段话,打发了柳开生。
柳开生傻眼了。
他跋山涉水来告状,是要为妹妹讨公道。没想到结果是,妹妹的头七还没过,就被朝廷的按察使扣上了一顶淫妇的帽子。
妹妹死了,死得不明不白;现在连妹妹最后一点清白,也要被人拿走。
柳开生决定,接着告。这一次,他要告到底。
他从山东一路北上,跋涉千里,直奔北京,到都察院去递状纸。
也就是说,他去告御状了。
都察院是清代专门受理京控案件的机构。清朝有个制度,老百姓如果觉得地方官无法伸冤,可以绕开县、府、道、省各级衙门,直接来北京,到都察院或步军统领衙门控告。这条路叫"京控"。而嘉庆皇帝对京控案件历来高度重视,他的原话是:"长途跋涉,远至京师,自必有迫于不得已之苦情。"
能跑到北京来告状的,都是被逼得没有退路的。
都察院接到柳开生的控告,不敢耽误,当天就写成奏折,连同状纸一起送到了嘉庆皇帝面前。
雷霆震怒:皇帝拍案,状元革职
嘉庆十二年六月初二日,内阁奉上谕。
皇帝把案卷从头到尾看了一遍。
然后,他震怒了。
《清仁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一完整保留了这道上谕的原文。皇帝说的第一件事,是直接驳斥石韫玉的"奸夫"二字:
"今柳氏幼年处女,猝为强暴所污,本非奸妇,安得据指强暴为奸夫?"
意思是:柳英儿是一个年轻的处女,突然遭到强暴,根本不是什么淫妇,凭什么把强暴她的人叫奸夫?
皇帝接着追问,石韫玉说柳英儿应该死在被强暴的时候,"是何言耶"——这是人说的话吗?
第三,皇帝认定,石韫玉"于此案并未亲提研审,即以恐系和诱同逃污词率行批饬,实属草率粗疏"。大案在前,没有亲自审理,没有任何依据,凭空泼了受害人一身脏水,这是严重失职。
同日,皇帝命左都御史周廷栋、刑部侍郎广兴即刻赴山东,亲自提审案件相关人员。
六月初九日,皇帝下达了对石韫玉的处分。
这道处分旨意保存在《宫中朱批录副奏折》中,措辞很重:
"石韫玉掉弄笔锋,率将污辞批之案牍……是其玩视命案,实属溺职,本应照部议革职。"
按照部议,应当革职。但皇帝念及石韫玉当年在四川军营平定白莲教时立过军功,从轻处置,将他降为翰林院编修,发往国史馆效力。
就这样,石韫玉十八年的仕途,到此终结。
这个考过状元、做过按察使、在清代文坛颇有声望的人,因为一纸胡言乱语的批示,跌落到了起点。
而那份批示里,他侮辱的,是一个已经死去的十七岁女孩。
迟来的牌坊
嘉庆十二年九月,皇帝颁布旨意,正式旌表柳英儿。
《清实录·嘉庆十二年九月》卷一百八十五记载:"庚戌,旌表守正捐躯山东栖霞县民柳开生妹柳氏。"
"守正捐躯"——为守住清白而死。
朝廷为她立了一块牌坊。
《增修登州府志》的"烈女贞女"名录里,也收入了她的名字。她被载入了史册,被记住了,被平反了,被旌表了。
但她已经死了。
柳开生为她跑遍了山东,跑到了北京,告倒了一个按察使,替妹妹换来了一块牌坊和一个"守正捐躯"的名号。
这条路,他走了多久,史料没有说。他最后得到了什么结果,《清实录》和《清史稿》也没有记完整。三个凶手的最终判决,同样无从查证。
历史留下的,只是这样一个轮廓:一个哥哥,一个妹妹,一场本可以有结局的强奸案,一块迟来的牌坊。
这个案子之所以能被留下来,是因为它捅到了皇帝面前,捅倒了一个状元出身的省级官员。那些没有柳开生这样的哥哥、没有钱跑到北京、没有幸运被皇帝看见的受害者,她们的名字,没有进任何史册,没有牌坊,没有旌表。
她们只是消失了。
石韫玉的那句话,在嘉庆年间当然是错的,皇帝也明确纠正了——但它背后的那套逻辑,在那个时代从未真正消失过。
受害人不死,就是不贞。死了,才能是烈女。
这才是这个案子真正让人沉默的地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