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审结一起假律师购买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印章执业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徐祯信有期徒刑二年,以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二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被告人徐祯信以人民币7400元从一曾姓男子(在逃)处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持证人署名为“徐祯信”的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一枚该律师事务所公章。此后,徐祯信多次使用上述假证件和假印章在东莞、深圳等地假冒律师身份为他人代理诉讼。
宝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祯信购买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